
本報記者 李濤
狗咬傷了人,傷者可向狗主人索賠,那么寵物狗相互咬傷呢?不久前,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飼養(yǎng)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中,一方要求賠償,對方卻辯稱這是狗之間的親熱表達方式,“相互之間打架撕咬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”。這類糾紛到底錯在誰,主人要不要為此買單呢?
去年9月,魏某遛狗完回到小區(qū)。恰在這時,宋某的狗無人牽管,從距離魏某20米左右的自家車庫沖出,攻擊魏某及其小狗。
見兩只狗扭打在一起,魏某有點擔心,用手里的食物驅散兩只狗。這時,宋某從車庫走過來,兩人各自將狗牽走。
然而,魏某回家后發(fā)現(xiàn)自家的狗被咬傷,當即送醫(yī),前后共花費寵物醫(yī)療費2344 元。
“狗與狗之間打架,用湘潭話講就是打‘耍架子’,它們之間可能是很開心,我們無法理解它們的世界。狗狗打架鬧到法院去,別人看笑話呢!”宋某說。
“不是我要這兩千多塊錢,是你們家狗咬傷了我家的,咬得比較嚴重,寵物醫(yī)院治療要那么多錢,我沒多要你一分錢啊?!蔽耗痴f。
“在這之前,我們家的狗起碼咬過別的狗不下三次,每次都比這個更嚴重,別人都沒有說什么?!彼文痴f。對此,魏某稱,“我只是維護自己的權益?!?/p>
雙方僵持不下。宋某堅持認為狗咬狗是動物之間的正常交往,拒不賠付魏某的寵物醫(yī)療費。魏某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,將宋某起訴至岳塘區(qū)人民法院。
法庭上,雙方對是否應當賠償爭議較大,魏某主張宋某應當支付自己為帶寵物狗就醫(yī)而產生的醫(yī)療費、差旅費、誤工費等費用。
岳塘區(qū)法院審理查明相關案件事實后,告知宋某在飼養(yǎng)寵物狗過程中有合理的注意義務,應當避免其寵物狗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傷,否則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經法官釋法說理,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(xié)議:被告宋某支付2500元給魏某。宋某當庭按調解協(xié)議履行完畢。
這起飼養(yǎng)動物損害責任糾紛案件,法官表示目前適用的是“無過錯責任”歸責原則。動物天生具有致人損害的危險性,動物的飼養(yǎng)人或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,也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,保證使它不至于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。
責編:周冠成
來源:湘潭日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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